发文日期:中华民国107年1月9日
发文字号:卫授食字第1061303321号
主旨:订定「食品原料『番泻』之使用限制及其标示」,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。
依据: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」第十五条之一第二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。
公告事项:
一、 使用食品原料「番泻」应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 本品之使用部位为新鲜或直接干燥之叶及荚,不得经萃取等其他加工处理。
(二) 本品仅限用于茶包,供冲泡饮用。
(三) 本品所含番泻苷(sennosides)之每日使用量不得达十二毫克。
(四) 产品应于外包装另为以下标示:
二、实施日期: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(以制造日期为准)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