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061303321號
主旨:訂定「食品原料『番瀉』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。
依據: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。
公告事項:
一、 使用食品原料「番瀉」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 本品之使用部位為新鮮或直接乾燥之葉及莢,不得經萃取等其他加工處理。
(二) 本品僅限用於茶包,供沖泡飲用。
(三) 本品所含番瀉苷(sennosides)之每日使用量不得達十二毫克。
(四) 產品應於外包裝另為以下標示:
二、實施日期: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(以製造日期為準)實施。